一、概念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移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正常有序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和信息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或者单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等危害社会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巳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公众存款的,成立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相应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