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巳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