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保护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物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影响。所谓经手,应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
2,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归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不归本单位所有但归本单位占有的财物。本单位财物包括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如工业产权、电力、煤气等。这里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实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股权、债权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有关法规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文艺演出团体等。单纯从事个体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从业人员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将本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本罪的主体。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