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案例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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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还有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同时侵犯上述三种权能。

(二)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为了本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益无偿使用公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