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该犯罪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行上述五种行为。这里的“暴力”既包括殴打、伤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也包括阻拦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威胁”既包括当面直接的语言或行为威胁,也包括间接的电话或文字等威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从事正常商品交易或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高价交易,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对于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要同时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及其比例,综合判断。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